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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2-21 11:34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中医审〔2012〕2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广州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经学校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处

                 2012年11月1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建设工程项目,是我校校本部1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学校自筹、接受捐赠。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在校内审计力量不足和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预结算进行审计时,可采取内部审计与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提出,经校领导批准(有文件规定须送省财政厅的除外),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 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项目申请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设计问题;

   (二) 工程招投标、发包是否遵循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是否符合学校制定的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条款设置是否严谨、公平、公正,招标条款是否有利于选出最合适的中标单位,是否有利于中标后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 初步设计方案概算编制是否准确,方案比较是否全面,经济评价是否合理;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四) 以总价包干方式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达到施工图纸清晰、工程量计算准确等基本要求,所编制的控制价真实地反映项目情况。

   (五) 预算报价或最高限价(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规范,造价是否真实,编制的办法、选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执行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最高限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六) 工程承包、监理、设计等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工程款支付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真实、规范。

第八条  施工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按预算项目及标准执行,有无私自增加工程项目和提高项目标准的行为;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定额和标准。        

   (二) 隐蔽工程记录的真实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是否有效。

   (三) 设计变更及施工签证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材料、设备采购与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材料变更的询价、定价程序的规范性。

   (四)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严格把关。

  (五)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九条  竣工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 竣工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结算编制的办法、选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执行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定额是否有依据;

   (三) 材料、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五) 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计算是否正确;

   (六) 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五章  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项目立项资料、预算、招标文件、合同审计的程序:

项目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需要委托外审的,回复意见时间可适当延长。预算的审核结果须经工程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60个工作日内(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进行初审(工程监理、咨询合同中有要求必须由监理或咨询单位审核结算的,由监理或咨询单位进行一审后并经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二)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将已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再审)或由审计处委托外审,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审核工作。如遇需要延后的,应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三) 凡需送省财厅审核的工程结算,学校出具审计意见书后,由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送省财政厅结算;

   (四) 终审结果须由承包人、造价咨询公司(有委托的)、审计处共同确认审核结果;

   (五)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最终审定之后,结算资料由建设工

程主管部门整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二) 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附件、评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三) 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四)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施工技术交底资料、招标答疑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工程进度表、隐蔽工程有效文件及其它有关施工记录;

   (五)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

   (六) 竣工图纸;

   (七)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资料;

   (八) 工程结算书、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九)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取费文件;

   (十) 工程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项目漏项、变更等原因累计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以上的须签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结算标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招投标的项目用中标价结算;无需招投标的项目按现行定额及文件执行;定额及文件没有的,须经施工方、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三方根据市场价格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事前商定并形成书面记录,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广中医审【20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审计处

2012年11月12日

 

  抄送:孙晓生副书记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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