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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2-21 11:25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中医政〔2012〕12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的要求,《广州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学校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2年11月12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维护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教育内部审计规范》、《广东教育审计规范》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办法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各院(部)、所、中心和在办学、物资采购、经济管理活动中有经济往来的有关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宜由审计处负责,学校给予经费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学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所在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七) 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八)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要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要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要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听取学校领导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在7日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要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领导,经学校批准发文,由审计处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制度,在规定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中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整改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学校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积极稳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由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广中医政[2005]7号)同时废止。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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